起外号侵犯了公民的什么权利?
我同学老是给我起很难听的外号,让我心里特别不舒服。我想知道从法律角度看,他这么做侵犯了我什么权利呢?我能不能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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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外号这种行为,可能会侵犯公民的名誉权或者姓名权,下面我们来详细解释一下。 首先说说名誉权。名誉权是指人们对于公民或法人的品德、才干、声望、信誉和形象等各方面的综合评价所享有的权利。通俗来讲,就是每个人都希望别人对自己有一个好的评价,如果因为他人的行为导致自己的社会评价降低,那就可能侵犯了名誉权。当起的外号带有侮辱、诽谤性质,比如给人起带有贬低、歧视意味的外号,使得被起外号者在周围人眼中的形象变差,社会评价降低,那么这种行为就侵犯了被起外号者的名誉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一旦名誉权被侵犯,被侵权人有权要求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再来说说姓名权。姓名权是公民依法享有的决定、使用、变更自己的姓名并要求他人尊重自己姓名的一种人格权利。一般情况下,起外号不会直接侵犯姓名权,但如果起的外号被广泛使用,取代了本名,并且起外号者没有经过本人同意,那么就可能侵犯了姓名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二条规定,自然人享有姓名权,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第一千零一十四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干涉、盗用、假冒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姓名权或者名称权。如果姓名权被侵犯,被侵权人同样可以要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 所以,起外号是否侵犯公民权利以及侵犯何种权利,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如果起的外号具有侮辱性、导致他人社会评价降低,很可能侵犯名誉权;如果外号被广泛使用且未经本人同意替代本名,就可能侵犯姓名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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