姓名权和一般人格权是什么关系?


姓名权和一般人格权是两个不同但又有联系的法律概念。 姓名权属于具体人格权,它是指自然人对其姓名享有的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同时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的权利。简单来说,每个人都有权决定自己叫什么名字,并且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使用这个名字,别人不能随便冒用或者阻止你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条第二款规定,“除前款规定的人格权外,自然人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权益”,这里面就包含了姓名权等具体人格权。而姓名权在《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二条明确规定,自然人享有姓名权,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第一千零一十四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干涉、盗用、假冒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姓名权或者名称权。 一般人格权则是一种兜底性的权利,它是指民事主体基于人格平等、人格独立、人格自由以及人格尊严等根本人格利益而享有的人格权。它不像具体人格权那样有明确指向某一种权益,而是涵盖了人格尊严、人身自由等更为广泛的人格利益。《民法典》第九百九十条第一款规定,“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这列举了一些具体人格权,而一般人格权就是在这些具体人格权之外,保护那些还没有被具体列举出来的人格利益。当我们的人格利益受到侵害,但又不能直接适用某一项具体人格权来保护时,就可以考虑适用一般人格权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姓名权和一般人格权存在着密切的联系。一方面,姓名权是一般人格权的具体化表现之一,它体现了人格尊严和人格自由等一般人格权所包含的内容。另一方面,当姓名权无法涵盖的一些人格利益受到侵害时,一般人格权可以起到补充保护的作用。例如,虽然没有直接侵犯姓名权,但通过不当使用与他人姓名相关的信息,损害了他人的人格尊严和名誉等,就可能构成对一般人格权的侵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