姓名权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吗?
我想了解下关于姓名权主体的问题。我不太清楚是不是只有自然人才享有姓名权,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没有姓名权呢?在实际生活中,这方面的规定对我们有什么影响呢?希望能得到专业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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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权是公民依法享有的决定、使用、变更自己的姓名并要求他人尊重自己姓名的一种人格权利。简单来说,就是你可以自己决定叫什么名字,按照规定更改名字,并且别人得尊重你这个名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二条规定,自然人享有姓名权,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从这条规定可以明确看出,姓名权的主体是自然人。 那为什么姓名权主体只能是自然人呢?因为姓名是自然人用来区别于他人的特定标志,是个人人格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和自然人的人身紧密相连,代表着个人的身份和特征。 而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享有的是名称权,并非姓名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三条规定,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名称。名称权和姓名权是不同的权利,名称主要是法人、非法人组织在社会活动中用于区别其他组织的标识。所以,姓名权的主体确实只能是自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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