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已在别处参保的员工可以以公司未缴社保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吗

我在其他地方已经参保了,现在到了新公司,发现新公司没有给我缴纳社保。我有点纠结,这种情况下能不能以公司未缴社保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呢?想知道法律上是怎么规定的,要是解除了合同有没有经济补偿之类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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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第四十六条规定,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这意味着,从法律层面来说,不论劳动者是否已在别处参保,只要现用人单位未为其缴纳社保,劳动者就可以据此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这里的“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就是指用人单位没有按照法律规定的时间、方式、金额等要求,为劳动者缴纳相应的社保费用。 比如,有的公司故意不给员工缴纳社保,或者少缴社保费用,这些都属于未依法缴纳的情况。 对于已在别处参保的员工而言,虽然自己有社保缴纳记录,但现用人单位依然有义务按照法律规定为员工缴纳社保。如果没有缴纳,员工的权益就受到了侵害,那么员工就可以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利,以公司未缴社保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 经济补偿的计算方式是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举个例子,如果员工在该公司工作了两年零三个月,那么公司就需要支付两个半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相关概念: 劳动合同解除:就是指在劳动合同期限届满之前,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提前终止劳动合同关系的法律行为。 经济补偿金:是用人单位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依法一次性支付给劳动者的经济上的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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