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以停缴社保吗?
我现在所在的公司在没有和我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就停缴了我的社保,我不太清楚这种做法是否合法。我想知道公司这样做对不对,我又该怎么维护自己的权益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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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下,用人单位不可以停缴社保,以下为你详细分析: 首先,从法律规定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第六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本人。这明确了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存在劳动关系期间,有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保的义务。 其次,从劳动关系与社保关系的关联性来讲,按照劳动关系决定社会保险关系的原则,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或解除、终止劳动关系时,应及时办理增减员手续。只要双方劳动关系未解除,单位就应当继续为员工缴纳社保,这是法定的义务,不能随意停缴。社会保险是一种为丧失劳动能力、暂时失去劳动岗位或因健康原因造成损失的人口提供收入或补偿的社会和经济制度,对于保障劳动者的权益至关重要。 最后,如果用人单位在未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停缴社保,劳动者可以采取一定的措施维护自身权益。比如可以要求公司补缴从入职之日起到离职那天的社保,如果公司不缴纳,可以向当地的社保部门进行投诉。此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且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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