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入破产还债程序,法院需要做哪些工作?


当企业进入破产还债程序后,法院需要开展一系列工作,以确保整个程序合法、公正、有序地进行。 首先是受理审查工作。法院在收到破产申请后,会对申请人的主体资格、债务人的破产能力、申请材料的完整性等进行审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破产法》)第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应当提交破产申请书和有关证据。破产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二)申请目的;(三)申请的事实和理由;(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载明的其他事项。债务人提出申请的,还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职工安置预案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法院会在规定时间内决定是否受理破产申请。如果法院认为申请符合条件,会裁定受理;如果不符合条件,则会裁定不予受理。 受理破产申请后,法院会指定管理人。根据《破产法》第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同时指定管理人。管理人负责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等。法院需要监督管理人的工作,确保其依法履行职责,保护债权人、债务人等各方的合法权益。 法院还会通知和公告相关信息。《破产法》第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自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二十五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通知和公告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名称或者姓名;(二)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时间;(三)申报债权的期限、地点和注意事项;(四)管理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及其处理事务的地址;(五)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的要求;(六)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的时间和地点;(七)人民法院认为应当通知和公告的其他事项。通过通知和公告,让债权人、债务人以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知晓破产程序的启动,保障他们能够参与到程序中来。 在破产程序中,法院要主持债权人会议。债权人会议是破产程序中债权人表达意愿、参与决策的重要平台。法院负责召集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并在会议中监督会议的进行,确保债权人能够充分行使权利,对破产财产的管理、变价和分配等事项进行讨论和表决。《破产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人民法院召集,自债权申报期限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召开。以后的债权人会议,在人民法院认为必要时,或者管理人、债权人委员会、占债权总额四分之一以上的债权人向债权人会议主席提议时召开。 法院还需要对破产财产的分配进行审查和裁定。管理人在对破产财产进行变价处理后,会制定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通过。然后,管理人将该方案提请人民法院裁定认可。法院会审查分配方案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是否公平合理地保障了各方利益。经法院裁定认可后,管理人按照方案进行破产财产分配。《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管理人应当及时拟订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参加破产财产分配的债权人名称或者姓名、住所;(二)参加破产财产分配的债权额;(三)可供分配的破产财产数额;(四)破产财产分配的顺序、比例及数额;(五)实施破产财产分配的方法。债权人会议通过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后,由管理人将该方案提请人民法院裁定认可。 最后,在破产程序终结时,法院要作出裁定。当破产财产分配完毕,或者出现其他法定的终结情形时,管理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破产程序终结的报告,人民法院审查后作出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条规定,破产人无财产可供分配的,管理人应当请求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管理人在最后分配完结后,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交破产财产分配报告,并提请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管理人终结破产程序的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是否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裁定终结的,应当予以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