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人与妻子离婚后,债权人能否要求债务人妻子承担连带清偿义务?


在探讨债务人与妻子离婚后,债权人是否可以要求债务人妻子承担连带清偿义务这个问题时,需要依据具体的法律规定和不同情形来判断。 首先,让我们明确“连带清偿义务”的概念。简单来说,连带清偿义务就是在债务关系中,多个债务人对同一债务都有全部偿还的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其中任何一个债务人偿还全部债务,偿还债务的债务人可以向其他债务人追偿他们应当承担的份额。 判断债务人妻子是否承担连带清偿义务的关键在于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如果该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即使债务人与其妻子离婚,债权人仍有权要求债务人的妻子承担连带清偿义务。例如,债务是夫妻双方共同签字借的,或者虽然只有一方签字,但借款用于家庭日常开销,像购买生活用品、支付孩子学费等,这种情况下,即便离婚,妻子也有还款责任。 若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比如债务人以个人名义借款用于赌博等个人不合理开支,且未用于家庭共同生活或生产经营,那么债权人通常不能要求债务人的妻子承担连带清偿义务。 在实际操作中,债权人若认为该债务是夫妻共同债务,要求债务人妻子承担连带清偿义务,需要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也就是要拿出证据证明债务符合夫妻共同债务的条件。若无法提供有效证据,法院可能不会支持债权人的诉求。 综上所述,债务人与妻子离婚后,债权人能否要求债务人妻子承担连带清偿义务,要根据债务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以及债权人能否提供相关证据来确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