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以末位淘汰制开除员工有赔偿吗?


在探讨公司以末位淘汰制开除员工是否有赔偿这个问题时,我们首先要明确“末位淘汰制”并非一个法律术语。它是企业自行制定的一种管理办法,意思是企业依据绩效考核结果,对排名靠后的员工进行淘汰。但从法律角度来看,这种制度并不一定能成为企业合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这里面并没有将“末位”作为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情形。 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即便员工处于末位,如果不能证明其不能胜任工作,公司也不能直接解除劳动合同。而且就算员工被证明不能胜任工作,公司也需要先对员工进行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若员工依然不能胜任,才可以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或者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后解除劳动合同。 所以,一般情况下,公司仅以末位淘汰制开除员工,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因此,员工有权要求公司支付相应的赔偿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