末位淘汰制辞退员工是否合法?
我所在的公司实行末位淘汰制,最近我的业绩排在末位,公司说要辞退我。我觉得自己工作也挺努力的,就是业绩暂时不太好。我想知道公司用末位淘汰制辞退员工这种做法合法吗?我该怎么维护自己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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末位淘汰制辞退员工是否合法,需要分情况来看。 首先,我们要理解“末位淘汰制”。简单来说,它就是企业为了激励员工、提升整体业绩,对考核成绩处于末位的员工进行淘汰的一种管理办法。但是在法律层面,员工工作表现排在末位,并不等同于不能胜任工作。 “不能胜任工作”指的是员工不能按照要求完成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工作任务,或者无法达到同岗位人员的正常工作标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也就是说,如果企业以员工不能胜任工作为由解除劳动合同,需要先证明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然后对员工进行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之后员工还是不能胜任工作,才可以按规定解除合同。 而“末位淘汰制”往往只依据员工的排名来决定是否淘汰,排名末位不代表就不能胜任工作。因为即使员工都能胜任工作,也总会有人排在最后。所以,企业单纯以末位淘汰制辞退员工,是不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要是企业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所以,如果遇到企业用末位淘汰制辞退自己,员工可以和企业协商解决,要求恢复劳动关系或者支付赔偿金。要是协商不成,员工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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