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以未达成考核任务为由辞退员工是否合法?


公司以未达成考核任务为由辞退员工是否合法,需要分情况来看。 首先,我们要明白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是存在劳动合同关系的,双方都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和法律的规定来履行各自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了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一般来说,单纯未达成考核任务并不直接属于这些法定情形。如果用人单位要以员工未完成考核任务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有充分合理的依据。 一方面,考核制度本身要合法合理。公司的考核制度应该是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并且已经向员工公示。民主程序就是指这个考核制度要经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公示就是要让员工都知道有这个考核制度。比如公司在员工入职培训时发放考核制度手册并让员工签字确认,或者在公司内部公告栏张贴等。如果考核制度没有经过这些程序,那它本身就是不合法的,不能作为辞退员工的依据。 另一方面,考核标准要明确且合理。考核标准不能模糊不清,要让员工在工作开始前就清楚知道自己需要达到什么样的目标。同时,这个标准应该是在员工经过努力有可能达到的。如果考核标准设置得过高,远远超出同行业的普遍水平或者员工的实际工作能力,那就是不合理的。比如同行业类似岗位的平均业绩是每月完成10单业务,而公司要求该员工每月完成50单,这就明显不合理。 如果公司的考核制度合法合理,考核标准明确且合理,员工确实多次未能完成考核任务,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后,仍然不能胜任工作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二项规定,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用人单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如果公司没有遵循上述的合法程序和要求,仅仅以未达成考核任务为由辞退员工,就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所以,当遇到公司以未达成考核任务为由辞退员工的情况时,员工要仔细审查公司的考核制度和标准是否合法合理,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