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以考核不达标为由开除劳动者是否合法?


公司以考核不达标为由开除劳动者是否合法,需要分情况来看。 首先,我们要了解一个重要的法律概念,即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合法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这里并没有直接提到考核不达标可以解除合同。 不过,该法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所以,如果公司要以考核不达标开除劳动者,需要证明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 那么,如何认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呢?这就要求公司的考核制度必须是合法、合理、透明的。合法,是指考核制度要通过民主程序制定,并且向劳动者公示。合理,意味着考核标准要客观、公正,不能过于苛刻或随意。透明,就是要让劳动者清楚知道考核的内容、方式和标准。 如果公司的考核制度不合法、不合理或者不透明,那么以考核不达标为由开除劳动者就是违法的。在这种情况下,劳动者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要求用人单位按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其支付赔偿金。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总之,公司不能随意以考核不达标为由开除劳动者。劳动者遇到这种情况,要及时收集相关证据,如劳动合同、考核制度、工资条等,通过与公司协商、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者申请劳动仲裁等方式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