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实行末位淘汰是否合法?


企业实行末位淘汰是否合法需要分情况来看。 首先来了解一下“末位淘汰”,它指的是企业根据自身的业务目标和管理标准,对员工进行考核,将排名靠后的员工予以淘汰的一种管理方式。从法律角度讲,劳动合同的解除需要符合法定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末位”只是一个排名结果,并不等同于“不能胜任工作”。如果企业仅仅以员工排名末位就解除劳动合同,是不符合上述法定解除情形的,属于违法解除。比如在一个销售团队中,大家业绩都很优秀,但总有排名先后,排名最后的员工业绩其实也达标了,这种情况下企业仅因末位就辞退员工,明显不合理也不合法。 不过,如果企业能够证明末位的员工确实不能胜任工作,并且按照法定程序,先对员工进行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之后该员工仍不能胜任工作,此时企业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就是合法的。所以,企业单纯以末位淘汰员工多数情况下不合法,需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来处理劳动关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