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对于债务人和次债务人有什么效力?


在法律关系中,债权人、债务人和次债务人是常见的概念。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次债务人的债权时,债权人就会涉及对债务人和次债务人的效力问题。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相关概念。债权人是指享有债权,有权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人;债务人是指负有债务,需要向债权人履行义务的人;次债务人则是指债务人的债务人。 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效力主要体现在债权人的代位权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简单来说,如果债务人有到期债权却不去向次债务人主张,从而影响到债权人债权的实现,债权人就可以代替债务人向次债务人主张权利。例如,甲欠乙 10 万元,丙欠甲 8 万元且已到期,但甲一直不向丙追讨。此时乙发现后,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就可以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向丙追讨这 8 万元。 债权人对次债务人的效力在于,次债务人需要向债权人履行相应的义务。当债权人行使代位权时,次债务人不得以其与债务人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债权人,但次债务人可以向债权人主张其对债务人的抗辩。比如,丙可以提出他和甲之间存在合同约定的质量问题等抗辩理由来对抗乙的代位权主张。 此外,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后,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即予消灭。 总之,债权人对债务人和次债务人的效力是为了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避免债务人恶意逃避债务。但债权人在行使权利时,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条件进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