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是自提存之日起吗?
我是一名债权人,债务人把应给我的东西进行了提存。我不太清楚自己领取提存物的权利是不是从提存那天开始算。如果不是,那从什么时候开始呢?这个时间对我很重要,我想知道具体的法律规定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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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探讨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起算时间之前,我们先来了解一下提存的概念。提存是指由于债权人的原因而无法向其交付合同标的物时,债务人将该标的物交给提存机关而消灭债务的制度。通俗来讲,就是债务人本来要把东西给债权人,但因为债权人的某些原因给不了,于是就把东西交给一个专门的机关保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可以随时领取提存物。但是,债权人对债务人负有到期债务的,在债权人未履行债务或者提供担保之前,提存部门根据债务人的要求应当拒绝其领取提存物。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五年内不行使而消灭,提存物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所有。但是,债权人未履行对债务人的到期债务,或者债权人向提存部门书面表示放弃领取提存物权利的,债务人负担提存费用后有权取回提存物。 从这条法律规定可以看出,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确实是自提存之日起开始计算的。也就是说,从债务人把标的物提存到提存机关那一刻起,债权人就拥有了领取提存物的权利。不过,这个权利是有时间限制的,债权人需要在自提存之日起五年内行使该权利。如果超过了五年还没有去领取提存物,那么这个权利就消灭了,提存物扣除提存费用后就归国家所有了。 同时,如果债权人对债务人还有到期债务没有履行,或者债权人书面表示放弃领取提存物的权利,那么债务人在负担提存费用后是有权把提存物取回去的。所以,债权人在知道提存情况后,应当及时关注自己领取提存物的权利和相关时间限制,避免自身权益受到不必要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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