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同时享有物保与人保,债权顺序如何确定?


当债权人同时享有物的担保(物保)和人的担保(人保)时,债权实现顺序的确定是一个在司法实践中较为常见且重要的问题。下面将为您详细解释。 首先,我们要明确物保和人保的概念。物保,简单来说,就是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以自己的特定财产来为债务提供担保,比如抵押房产、质押车辆等。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就该特定财产优先受偿。人保则是指保证人以自己的信用为债务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 关于债权顺序的确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明确规定。根据《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二条规定,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这意味着,如果债权人和债务人、保证人之间有关于实现债权顺序的明确约定,那么就按照这个约定来执行。例如,三方约定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先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那么债权人就应先找保证人。 如果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并且物的担保是由债务人自己提供的,那么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比如,债务人以自己的房屋作抵押,同时又有保证人,在这种情况下,债权人应先处理抵押的房屋来实现债权。 要是物的担保是由第三人提供的,债权人就有选择权了,既可以选择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例如,第三人用自己的车辆为债务人的债务作质押,同时还有保证人,债权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先处理质押的车辆,还是先找保证人要钱。 总之,在同时存在物保和人保的情况下,债权顺序的确定要先看有无约定,再根据物保是由债务人还是第三人提供来判断。这样的规定既尊重了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又平衡了各方的利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