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在什么条件下可以行使代位权?
我是一个债权人,我的债务人一直不还钱,听说有代位权这回事,我想了解下,我在什么样的条件下才能够行使代位权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呢?比如对债务人的债权有什么要求,对债务人的债务人又有啥要求,希望能有专业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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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的代位权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享有的权利而害及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的权利之权。以下为您详细介绍债权人可以行使代位权的条件: 首先,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必须合法、确定,且已届清偿期。合法意味着债权是基于合法的交易或法律规定产生的,比如因正常的借贷合同、买卖合同等产生的债权。确定则是指债权的数额是明确的,不存在争议。已届清偿期就是说债务人还钱的时间已经到了。《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这里的“到期债权”就强调了债权已届清偿期这一条件。 其次,债务人须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怠于行使是指债务人应当行使并且能够行使却不行使其权利。比如债务人对他的债务人有到期债权,他既不向对方主张权利,也不通过诉讼或者仲裁等方式来追讨债务。 再者,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的行为已经对债权人造成损害。也就是说,因为债务人不积极去要回自己的钱,导致债权人的债权无法实现。比如债权人等着这笔钱来维持公司运营或者偿还自己的债务,而债务人却无动于衷,这就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 最后,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是指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这些债权具有很强的人身属性,只能由债务人自己行使,债权人不能代位行使。 综上所述,只有同时满足以上几个条件,债权人才可以依法行使代位权,通过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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