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的工会经费计税范围是怎样的?


工会经费是工会组织开展各项活动所需要的费用,税务的工会经费计税范围在我国法律中有明确规定。 首先,我们要明确工会经费的来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向工会拨缴的经费。这里的“全部职工工资总额”就是工会经费计税的关键依据。 “全部职工”是指在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中工作,取得工资或其他形式劳动报酬的全部人员,包括固定职工、合同制职工、临时工等,不管是长期工还是短期工,只要与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并获取报酬,都算在内。 “工资总额”的计算范围,依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工资总额由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六个部分组成。计时工资是按计时工资标准和工作时间支付给个人的劳动报酬;计件工资是对已做工作按计件单价支付的劳动报酬;奖金是支付给职工的超额劳动报酬和增收节支的劳动报酬;津贴和补贴是为了补偿职工特殊或额外的劳动消耗和因其他特殊原因支付给职工的津贴,以及为了保证职工工资水平不受物价影响支付给职工的物价补贴;加班加点工资是按规定支付的加班工资和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则包括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因病、工伤、产假、计划生育假、婚丧假、事假、探亲假、定期休假、停工学习、执行国家或社会义务等原因按计时工资标准或计时工资标准的一定比例支付的工资。 需要注意的是,有些项目是不计入工资总额范围的,也就不在工会经费计税范围内。比如根据国务院发布的有关规定颁发的发明创造奖、自然科学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和支付的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以及支付给运动员、教练员的奖金;有关劳动保险和职工福利方面的各项费用;有关离休、退休、退职人员待遇的各项支出;劳动保护的各项支出等。 总之,企业在计算工会经费计税金额时,要严格按照上述法律规定和统计范围准确核算,确保工会经费的拨缴符合法律要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