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会议组成的程序包括哪几方面?


债权人会议是在破产程序中,由全体债权人组成的表达债权人意志、参与破产程序的议事机构。了解债权人会议组成的程序,对于债权人维护自身权益、保障破产程序的顺利进行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债权人会议的组成人员是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对债务人享有债权的债权人,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这意味着,只要在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对债务人享有债权,并且依法进行了债权申报,就有权成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 其次,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人民法院召集。《企业破产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应当自债权申报期限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召开。人民法院在召集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时,会提前通知已知的债权人,告知会议的时间、地点和内容等相关信息。 然后,在会议的召开过程中,需要确定债权人会议的主席。《企业破产法》第六十条规定,债权人会议设主席一人,由人民法院从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中指定。债权人会议主席主持债权人会议,负责维持会议秩序、保障会议的顺利进行。 再者,债权人会议的职权行使也有相应的程序。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债权人会议行使核查债权、申请人民法院更换管理人,审查管理人的费用和报酬等职权。债权人通过表决等方式来行使这些职权,一般情况下,债权人会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二分之一以上。但是,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此外,如果债权人对债权人会议的决议有异议,也有相应的救济程序。《企业破产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债权人认为债权人会议的决议违反法律规定,损害其利益的,可以自债权人会议作出决议之日起十五日内,请求人民法院裁定撤销该决议,责令债权人会议依法重新作出决议。 债权人会议组成的程序涉及人员组成、会议召集、主席确定、职权行使和异议救济等多个方面。这些程序都是为了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确保破产程序能够公正、公平、有序地进行。债权人应当了解这些程序,积极参与债权人会议,维护自己的利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