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担保责任该如何划分?


共同担保指的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担保人为同一债务提供担保的情形。在划分共同担保责任时,需要区分不同的担保类型,下面为你详细解释。 首先是按份共同担保。在这种情况下,各担保人按照约定的份额承担担保责任。比如,甲、乙、丙三人作为共同担保人为丁的债务提供担保,他们约定甲承担30%、乙承担30%、丙承担40%的担保责任。那么当丁无法偿还债务时,甲、乙、丙就分别按照这个约定的份额来承担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二条规定,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这其中,如果是按份共同担保,各担保人就是按照约定份额来向债务人追偿。 其次是连带共同担保。若没有约定各担保人的担保份额,则视为连带共同担保。在连带共同担保中,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个担保人承担全部担保责任。比如,A、B、C为D的债务进行连带共同担保,当D无法偿还债务时,债权人既可以要求A承担全部债务,也可以要求B或C承担全部债务。承担了全部担保责任的担保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也可以要求其他连带共同担保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九条规定,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任何一个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这就是连带共同担保责任承担和追偿的法律依据。 最后,关于混合共同担保,即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情况。如果当事人之间有约定,就按照约定实现债权;如果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比如,E向F借款,G提供了房产抵押(物的担保),H作为保证人(人的担保)。若E无法偿还债务,若没有相关约定,且是E自己提供房产抵押,F应先就该房产实现债权;若G是第三人提供房产抵押,F可以选择就房产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H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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