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两个保证人之间是否能互相追偿?

我给别人做了担保,还有另一个人也做了担保。现在债务人还不上钱,我们都承担了保证责任。我想知道,我和另一个保证人之间能不能互相追偿呢?不太清楚这方面的法律规定,希望能得到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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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在我国法律体系下,两个保证人之间能否互相追偿需要分情况来看。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保证的概念。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而当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保证人时,就涉及到共同保证的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700条规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对于两个保证人之间的追偿问题,《民法典》第699条规定,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任何一个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如果两个保证人之间约定了可以互相追偿,并且约定了分担比例,那么在承担保证责任后,超出自己分担比例的保证人可以按照约定向其他保证人追偿。例如,甲和乙为丙的债务提供保证,约定甲承担60%,乙承担40%,若甲承担了全部保证责任,那么甲可以就超出自己份额的40%向乙追偿。 要是没有约定可以互相追偿,但是两个保证人在同一份合同书上签字、盖章或者按指印,承担了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可以请求其他保证人按照比例分担向债务人不能追偿的部分。比如甲和乙在同一份保证合同上为丙的债务做担保,没有约定追偿事宜,甲承担保证责任后向丙追偿,仍有部分无法追回,此时甲可以要求乙按比例分担这部分损失。 然而,如果既没有约定可以互相追偿,也没有在同一份合同书上签字、盖章或者按指印,那么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向其他保证人追偿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也就是说,在这种情况下,保证人只能向债务人进行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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