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4个担保人时债务应如何偿还?


当存在4个担保人时,债务偿还方式需根据具体情况而定。 首先要明确担保责任类型,担保分为一般责任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一般责任保证,简单来说,就是担保人具有先诉抗辩权。这意味着债权人得先起诉债务人,只有在债务人确实已经尽力偿还但实在无力偿还的情况下,才可以要求担保人就剩余的债务承担偿还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但存在一些特殊情形除外,比如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等。 若是连带责任保证,债权人的选择就比较灵活了,其可以要求债务人或者担保人承担任意比例的债务,甚至可以要求担保人承担全部的债务。《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如果多个担保人承担共同担保责任,还要看是否有关于担保份额的约定。如果保证合同对4个担保人所担负的担保份额有明确规定,那么各个担保人依照合同约定的份额来履行担保职责。要是没有约定保证份额,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保证人都有担保全部债权实现的义务。已经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或者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其他保证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0条2款规定:连带共同保证的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向债务人不能追偿的部分,由各连带保证人按其内部约定的比例分担,没有约定的,平均分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