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责任该如何分配?
我给朋友的一笔借款做了担保,当时还有另外一个人也一起做了担保。但我们在担保时,没有说清楚每个人具体要承担多少责任。现在朋友还不上钱了,债权人找我让我承担全部责任。我就想知道,这种情况下担保责任是怎么分配的呀?我需不需要承担全部责任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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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责任的分配在不同情形下有不同规定。 首先,如果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且保证人之间在保证合同里约定了保证份额,那么就按照约定的份额各自承担保证责任。比如,A、B两人为C的债务做担保,约定A承担60%的担保责任,B承担40%,那么在需要承担担保责任时,就按这个比例来。 要是没有约定保证份额,依据《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九条,债权人可以请求任何一个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也就是说,债权人可以找其中任何一个保证人要求承担全部或部分担保责任 ,每个保证人都有担保全部债权实现的义务。 另外,在主合同变更时,担保责任分配也有不同情况。如果变更经过了保证人同意,保证人要对变更后的合同承担保证责任;若变更未经过保证人同意,但变更后的主合同减轻了债务,担保责任仍由保证人承担;要是变更未经过保证人同意且加重了债务,保证人对加重部分不承担担保责任;而当债权人和债务人变更主债权债务合同的履行期限,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时,担保责任仍然由保证人承担,依据是《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五条 。 在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根据《民法典》第七百条,保证人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相关概念: 一般保证: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在一般保证中,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但存在一些特殊情况除外。 连带责任保证:与一般保证不同,在连带责任保证中,当债务到期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既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直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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