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会议的职权内容有哪些?

我是一家公司的债权人,最近公司进入了破产程序,要召开债权人会议。我不太清楚债权人会议能行使哪些职权,这些职权对我们债权人的权益保障有多重要,具体的职权内容都包含什么呢?
张凯执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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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会议是在破产程序中,由所有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组成的,以保障债权人共同利益为目的,表达债权人意志,对有关破产事项进行决议的临时性机构。它在破产程序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能够集中体现债权人的集体意志,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债权人会议行使下列职权:


第一,核查债权。这是债权人会议的一项重要职权。在破产程序中,债权人申报的债权需要经过核查确认。债权人会议可以对各债权人申报的债权进行审查,确认其真实性、合法性和数额。比如,对于一些有争议的债权,债权人会议可以通过讨论、举证等方式进行核实。这有助于确保债权的准确认定,保障全体债权人的公平受偿。


第二,申请人民法院更换管理人,审查管理人的费用和报酬。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负责管理债务人的财产和营业事务,其工作质量直接关系到债权人的利益。如果债权人认为管理人不能胜任工作或者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可以通过债权人会议申请人民法院更换管理人。同时,管理人的费用和报酬也需要经过债权人会议的审查,以确保其合理性和公正性。


第三,监督管理人。债权人会议有权对管理人的工作进行监督,确保其按照法律规定和债权人会议的决议履行职责。管理人应当定期向债权人会议报告工作进展情况,接受债权人会议的询问和监督。如果管理人违反职责,债权人会议可以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纠正。


第四,选任和更换债权人委员会成员。债权人委员会是债权人会议的常设机构,代表债权人会议行使监督等职权。债权人会议可以根据需要选任债权人委员会成员,并在必要时更换成员,以保证债权人委员会能够有效地履行职责。


第五,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在破产程序中,债务人的营业是否继续进行,会对债权人的利益产生重大影响。债权人会议可以根据债务人的实际情况和市场前景,决定是否继续债务人的营业。如果继续营业有利于提高债务人的财产价值,增加债权人的受偿机会,债权人会议可以决定继续营业;反之,则可以决定停止营业。


第六,通过重整计划。重整是指对可能或已经发生破产原因但又有挽救希望的企业,通过对各方利害关系人的利益协调,借助法律强制进行营业重组与债务清理,以避免破产、获得更生的法律制度。重整计划是重整程序的核心,它涉及到债务人的经营方案、债权调整和受偿方案等重要内容。债权人会议需要对重整计划进行讨论和表决,只有通过重整计划,债务人才能实施重整,有可能恢复生机,使债权人获得更好的受偿。


第七,通过和解协议。和解是指具备破产原因的债务人,为避免破产清算,而与债权人会议达成以让步方法了结债务的协议,协议经法院认可后生效的法律程序。和解协议的达成意味着债务人可以在一定条件下继续经营,按照协议约定的方式偿还债务。债权人会议需要对和解协议进行审议和表决,以决定是否接受和解方案。


第八,通过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涉及到债务人财产的保管、清理、变价和分配等方面的内容。合理的财产管理方案能够确保债务人财产的安全和增值,提高债权人的受偿比例。债权人会议需要对财产管理方案进行讨论和表决,确保其符合全体债权人的利益。


第九,通过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破产财产的变价是指将破产财产中的非货币财产转化为货币财产的过程。变价方案的合理与否直接影响到破产财产的价值实现和债权人的受偿金额。债权人会议需要对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进行审查和表决,选择合适的变价方式和时机,以实现破产财产的最大价值。


第十,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破产财产的分配是破产程序的最终目的,直接关系到债权人的实际受偿情况。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应当根据法律规定和债权的性质、数额等因素进行制定。债权人会议需要对分配方案进行讨论和表决,确保分配的公平、公正。


第十一,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债权人会议行使的其他职权。这是一项兜底条款,赋予了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案件情况,决定由债权人会议行使其他必要职权的权力,以保障破产程序的顺利进行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总之,债权人会议的各项职权相互关联、相互制约,共同构成了一个有机的整体。通过行使这些职权,债权人会议能够在破产程序中充分发挥作用,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确保破产程序的公平、公正和有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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