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定金和违约金如何赔偿?
我和别人签了合同,合同里既有定金条款又有违约金条款。现在对方违约了,我不太清楚按照《民法典》规定,定金和违约金具体该怎么赔偿,是能同时要还是只能选一个呢?想了解下具体的赔偿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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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法典中,定金和违约金是合同当事人为保障合同履行而设立的两种违约责任形式。下面分别为你介绍二者及其赔偿规则。 定金是指合同当事人为了确保合同的履行,依据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双方的约定,由当事人一方在合同订立时或者订立后履行前,按照合同标的额的一定比例(不超过20%),预先给付对方当事人的金钱或其替代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规定,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违约金则是指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或者法律直接规定,一方当事人违约时,应向另一方支付的金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对于定金和违约金的赔偿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八条明确规定,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也就是说,当出现违约情形时,守约方只能在定金和违约金中择其一主张赔偿,不能同时要求。这样规定的目的在于避免守约方获得双重利益,以体现公平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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