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违约时如何适用定金罚则?
我和别人签了合同,还收了对方的定金。现在我这边可能要违约,不太清楚在《民法典》里,违约的时候定金罚则是怎么用的。比如是要双倍返还定金,还是有其他的规定,想了解清楚避免后续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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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里,定金罚则是一种保障合同履行的方式。当一方交了定金,要是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那就无权请求返还定金;要是收受定金的一方出现这些情况,就要双倍返还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明确规定:“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这里的“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是关键条件。也就是说,如果只是轻微违约,没有导致合同目的无法达成,可能就不适用定金罚则。比如,在买卖合同中,卖家延迟交付了一点货物,但不影响买家的正常使用和合同主要目的的实现,这种情况下可能就不适用定金罚则。 定金罚则的适用前提是存在合法有效的定金合同。定金合同要采用书面形式约定定金的数额和交付期限等内容,并且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 此外,如果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和约定的数额不一样,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例如,合同约定定金是5万,但实际只交了3万,那就按3万来适用定金罚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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