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民法典定金合同能要求继续履行吗

最近在处理一些和定金合同有关的事情,遇到了对方可能违约的情况。我想知道按照民法典的规定,在这种情况下我能不能要求对方继续履行定金合同。不太清楚具体法律是怎么界定的,希望能有人详细讲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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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法典中,定金合同在一定情况下是能要求继续履行的。 首先来了解一下定金合同,它是一种为了担保债权而订立的合同,通俗讲就是一方向另一方给付定金来保证交易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规定,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当出现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这种违约情况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违约方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这就意味着,定金合同的守约方有权利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义务。 比如在房屋买卖中,购房者交付了定金,之后卖房者却不想卖了,这种卖房者违约的情况,购房者就可以要求卖房者继续履行合同,完成房屋交易 。不过要是因为违约导致合同目的根本无法实现了,那继续履行可能就不太现实了。像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就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 )。总之,定金合同通常可以要求继续履行,但要结合具体情况和法律规定综合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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