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人放弃继承时,被继承人的债权人是否有权行使代位权?


在探讨继承人放弃继承时,被继承人的债权人是否有权行使代位权这个问题之前,我们先来明确几个关键的法律概念。 首先是“代位权”。代位权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享有的权利,而损害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可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的权利。简单来说,就是如果别人欠你钱,而他又不积极去要回别人欠他的钱,影响到你债权的实现,你就可以代替他去要。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在继承关系中,当继承人放弃继承时,情况会有所不同。通常情况下,继承人在继承遗产的同时,也要在遗产实际价值范围内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但如果继承人放弃继承,就意味着他放弃了对遗产的权利,也不用承担被继承人的债务。 然而,从债权人的角度来看,如果继承人恶意放弃继承,导致债权人的债权无法实现,这对债权人是不公平的。此时,债权人的代位权就可能发挥作用。如果被继承人有对他人的债权等财产权益,而继承人放弃继承的行为影响了债权人债权的实现,债权人可以依据代位权制度,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被继承人对他人的权利。 例如,甲借给乙一笔钱,乙去世后,乙的继承人丙放弃继承乙的遗产,而乙对丁还有一笔到期债权。如果丙的放弃继承行为使得甲的债权无法得到清偿,甲就可以向法院请求代位行使乙对丁的债权。 不过,债权人行使代位权也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除了前面提到的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影响债权人债权实现外,还要求债权人的债权合法、到期,并且代位行使的权利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权利等。同时,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必须通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方式进行。 综上所述,继承人放弃继承时,被继承人的债权人在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况下,是有权行使代位权的。这样的法律规定,既保障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也防止了继承人通过不当放弃继承来逃避债务,维护了公平的市场交易秩序和社会的公平正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