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债权人的代位权是怎样的?

我借给朋友一笔钱,到了还款时间他却没钱还。后来我发现他有一笔到期债权没去追讨,感觉他是故意不还钱。我想了解下,我能代替他去追债吗,这就是所谓的债权人代位权吗,具体是怎么规定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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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债权人代位权
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债权人的代位权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享有的到期债权,而损害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的债权的权利。 简单来说,就是在满足一定条件下,债权人可以越过债务人,直接向债务人的债务人(第三人)主张权利。例如,张三欠李四钱,李四又欠王五钱,而李四不去找张三要钱,王五就可以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直接向张三主张李四的债权。 我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要行使债权人代位权,需要满足几个条件。首先,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必须合法、确定,并且已届清偿期。也就是说,债务关系是真实有效的,而且已经到了该还钱的时间。其次,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怠于行使”一般是指债务人不通过诉讼或者仲裁的方式向次债务人主张其享有的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再者,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并且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是指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 债权人在行使代位权时,要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会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审理,如果符合法律规定,就会支持债权人的代位权请求。债权人通过代位权诉讼获得的财产,通常会先用来清偿债务人对自己的债务。如果还有剩余,再返还给债务人。 总之,债权人代位权是法律赋予债权人的一种保护自身权益的手段,但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来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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