徇私舞弊低价折股罪的犯罪构成是什么?


徇私舞弊低价折股罪是一种严重危害国家和集体利益的犯罪行为。下面为您详细介绍它的犯罪构成。 首先是主体方面。徇私舞弊低价折股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主要是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也就是说,只有这些特定身份的人,才可能构成此罪。比如,国有公司的总经理、财务总监等具有决策权的管理人员,他们在公司的运营和决策中处于关键地位,有可能利用职务之便实施低价折股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九条规定,该罪明确针对的就是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其次是主观方面。该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且具有徇私的动机。这里的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国有资产的流失,损害国家利益,但仍然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而徇私则是指为了个人私利,如谋取钱财、照顾亲友等。例如,某国有公司的主管人员为了让自己的朋友能够低价获得公司股份,故意将公司资产低价折股,这种行为就是出于徇私的故意。 再者是客体方面。徇私舞弊低价折股罪侵犯的客体是国有公司、企业财产的国有所有权和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国有公司、企业的资产是国家财产的重要组成部分,这些资产的保值增值对于国家经济的稳定和发展至关重要。低价折股的行为会导致国有资产的不当减少,破坏了国有资产的正常管理秩序。 最后是客观方面。客观上表现为行为人违反国家规定,徇私舞弊,将国有资产低价折股。这里的“违反国家规定”,主要是指违反国家有关国有资产保护、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徇私舞弊”是指为了个人私利而弄虚作假。“低价折股”则是指在折股过程中,故意压低国有资产的价值。比如,在企业改制过程中,本应按照市场价值将国有资产折股,但主管人员却故意低估资产价值,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方式折股。这种行为一旦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就构成了徇私舞弊低价折股罪。根据相关司法解释,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或者致使国有公司、企业停产或者破产的,或者造成恶劣影响的,都属于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总之,徇私舞弊低价折股罪的犯罪构成是一个有机的整体,只有同时满足主体、主观、客体和客观四个方面的条件,才能认定构成此罪。对于国有公司、企业的主管人员来说,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