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的犯罪构成是什么?


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在《刑法修正案(九)》施行后,已被纳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下面为你详细介绍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犯罪构成: **主体要件**: 该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这意味着任何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能成为犯罪主体。此外,单位也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如果单位实施了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将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相关的规定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条规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第三十一条规定,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 **主观要件**: 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安全,仍然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过失不构成本罪。例如,某公司员工为了谋取私利,故意将公司掌握的客户个人信息出售给他人,这种故意的行为就符合该罪的主观要件。 **客体要件**: 侵犯的客体是公民个人信息的安全和自由。公民个人信息包括姓名、职业、职务、年龄、婚姻状况、学历、专业资格、工作经历、家庭住址、电话号码、信用卡号码、指纹、网上登录账号和密码等能够识别公民个人身份或者涉及公民个人隐私的信息、数据资料。非法获取这些信息,会对公民的个人安全和生活安宁造成威胁。 **客观要件**: 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以窃取、收买等方法大肆收集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情节严重”:(一)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被他人用于犯罪的;(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利用公民个人信息实施犯罪,向其出售或者提供的;(三)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五十条以上的;(四)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住宿信息、通信记录、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等其他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公民个人信息五百条以上的;(五)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第三项、第四项规定以外的公民个人信息五千条以上的;(六)数量未达到第三项至第五项规定标准,但是按相应比例合计达到有关数量标准的;(七)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八)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数量或者数额达到第三项至第七项规定标准一半以上的;(九)曾因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年内受过行政处罚,又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十)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总之,判断一个行为是否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需要综合考虑上述四个犯罪构成要件。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应当尊重他人的个人信息权利,避免实施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