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裁定失职罪的犯罪构成要件都有哪些?


执行裁定失职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在执行裁定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不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或者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以下从四个方面为您介绍其犯罪构成要件。 主体要件:执行裁定失职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司法工作人员。这里的司法工作人员,主要是指负有执行判决、裁定职责的人民法院的执行人员,以及在执行工作中参与相关活动的司法人员等。简单来说,就是那些在司法系统中负责执行裁定工作的人员才可能构成此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四条规定,本法所称司法工作人员,是指有侦查、检察、审判、监管职责的工作人员。 主观要件:该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也就是说,行为人并不是故意要造成当事人或者其他人利益的重大损失,而是因为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者虽然已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这种结果的发生。比如,执行人员因为疏忽没有及时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导致当事人利益受损,这就是主观上的过失表现。 客体要件:执行裁定失职罪侵犯的客体是司法活动的公正性和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司法机关的执行裁定工作是保障法律得以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环节。如果执行人员失职,就会破坏司法活动的公正性,影响司法机关的正常运转,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客观要件: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在执行裁定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不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或者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这里的“重大损失”,通常包括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严重影响当事人的生产经营等情况。比如,执行人员本应及时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的财产,但因失职未采取措施,导致被执行人转移财产,使申请执行人的债权无法实现,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