徇私舞弊少征税款罪的犯罪构成要件是什么?


徇私舞弊少征税款罪,是指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下面来详细分析其犯罪构成要件。 首先是主体要件。此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税务机关工作人员是指在各级税务局、税务分局和税务所等依法代表国家行使税收征管职权的人员。简单来说,只有这些专门负责税收征管工作的公职人员,才可能构成此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这一特殊主体的设定,是为了明确该犯罪行为的责任归属范围。 其次是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税务人员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导致国家税收遭受损失,却出于徇私的动机,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这里的“徇私”,可以是出于亲情、友情,也可能是为了谋取私利等。如果税务人员是因为工作疏忽或者业务不熟练而少征税款,并不构成此罪,因为他们主观上没有故意。 再者是客体要件。该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税收征收管理制度和国家税收收入。税收是国家财政的重要来源,国家通过一系列的税收征管制度来保障税收的正常征收。税务人员徇私舞弊少征税款的行为,破坏了正常的税收征管秩序,使国家税收遭受损失。例如,《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构建了我国的税收征管制度体系,保障国家税收的应收尽收。 最后是客观要件。客观方面表现为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不征”是指税务人员违反规定,对纳税人应当缴纳的税款完全不征收;“少征”则是指对纳税人的应征税款只征收一部分。而且这种行为必须造成了国家税收的重大损失,才构成犯罪。根据相关司法解释,造成国家税收损失累计达10万元以上的,一般会被认定为“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 总之,只有同时满足上述主体、主观、客体和客观四个方面的要件,才能认定行为构成徇私舞弊少征税款罪。这一罪名的设立,旨在维护国家税收征管秩序,保障国家税收收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