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隐匿销毁会计凭证罪是怎么回事?
我在一家公司工作,最近听说有故意隐匿销毁会计凭证罪。我有点担心公司在财务方面的一些操作,想了解下这个罪名具体是怎样的,什么情况会构成这个罪,会有什么样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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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隐匿、销毁会计凭证罪,是指故意隐匿、故意销毁有法定保存义务的会计凭证和账簿、财务报告,情节严重的行为。简单来说,就是把应该好好保存的会计相关资料藏起来或者毁掉,而且这种行为达到了比较严重的程度,就会构成这个犯罪。 从法律规定上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之一明确规定,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这里所说的“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它是记录经济业务、明确经济责任的书面证明,是登记账簿的依据。“会计账簿”是由一定格式、相互联系的账页所组成,用来序时、分类地全面记录和反映一个单位经济业务事项的会计簿籍。“财务会计报告”则是企业对外提供的反映企业某一特定日期的财务状况和某一会计期间的经营成果、现金流量等会计信息的文件。 至于“情节严重”,根据相关的司法解释,比如隐匿、故意销毁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涉及金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或者为逃避依法查处而隐匿、故意销毁或者拒不交出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都可能被认定为情节严重。也就是说,当隐匿或销毁的会计资料涉及金额较大,或者是为了躲避相关部门检查而这么做时,就很可能构成犯罪了。所以,无论是个人还是单位,都要严格遵守法律规定,妥善保存好会计凭证等相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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