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故意销毁会计账簿罪的立案规定是什么?
我在一家公司负责财务相关工作,最近听说有故意销毁会计账簿罪这一说法。我就有点担心,万一工作中不小心做错什么导致类似情况可就麻烦了。所以想具体了解一下,在咱们国家刑法里,故意销毁会计账簿罪到底是怎么个立案规定呀,心里好有个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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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销毁会计账簿罪,简单来说,就是故意把依法应该保存的会计账簿给销毁了,这种行为如果达到一定标准,就要被追究法律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八条规定,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第一种情况,隐匿、故意销毁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涉及金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这意味着如果故意销毁的这些会计资料涉及的金额达到五十万元及以上,就会被立案。比如说公司的一些收入支出账本,涉及的金额总和达到这个标准,一旦被认定是故意销毁,就会进入法律程序。 第二种情况,依法应当向司法机关、行政机关、有关主管部门等提供而隐匿、故意销毁或者拒不交出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比如在面临税务检查、审计等情况时,本应该把相关会计资料提供出去,却故意销毁或者不给,这也是要被立案的。 另外,还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也会予以立案追诉。这是一个兜底条款,具体要根据实际情况,由司法机关综合判断是不是情节严重到需要立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之一规定,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这表明不仅个人实施这种行为会被处罚,单位要是犯了这个罪,同样要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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