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刑法中故意销毁会计账簿罪的量刑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我所在的公司最近在进行财务审计,发现以前的一些会计账簿不见了,怀疑是有人故意销毁。我想知道这种故意销毁会计账簿的行为在刑法里具体的量刑标准是怎样的,比如达到什么程度会被定罪,不同情节对应的刑罚分别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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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故意销毁会计账簿罪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下面为你详细介绍其量刑标准及相关内容。 **一、量刑标准** 根据《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之一规定,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二、“情节严重”的具体情形(立案追诉标准)** 1. 隐匿、故意销毁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涉及金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例如,销毁的会计账簿中记录的资金往来金额累计达到五十万元及以上,就可能被认定为情节严重。 2. 依法应当向司法机关、行政机关、有关主管部门等提供而隐匿、故意销毁或者拒不交出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比如在税务检查、司法调查等过程中,相关人员故意销毁应当提供的会计账簿,以逃避监管或调查。 3. 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这是一个兜底条款,由司法机关根据具体案件的情况进行判断,例如销毁行为导致公司财务状况无法查清,严重影响了公司的正常运营或其他相关方的合法权益等。 **三、犯罪主体** 该罪的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自然人一般是指公司、企业中负责会计工作或能够接触到会计账簿的人员;单位犯罪时,除了对单位判处罚金外,还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罚。 **四、主观方面** 本罪的主观方面只能由故意构成,即行为人明知会计账簿应当依法保存,却故意予以销毁。行为人通常具有某种目的,如逃避监督检查、清算等,过失不构成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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