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判刑有哪些过程?


犯罪判刑主要包括以下几个过程: 首先是立案阶段。立案是刑事诉讼的起始点,指的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等材料进行审查后,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时,决定将其作为刑事案件进行侦查或者审判的一种诉讼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接着是侦查阶段。侦查通常由公安机关负责(部分案件由检察院侦查),这一阶段是为了收集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罪轻或者罪重的证据材料。侦查手段包括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勘验、检查、搜查、查封、扣押物证、书证、鉴定等。在侦查过程中,如果发现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撤销案件;犯罪嫌疑人已被逮捕的,应当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并且通知原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 然后是审查起诉阶段。侦查终结后,案件会移送到人民检察院进行审查起诉。人民检察院会对侦查机关移送的案件进行全面审查,判断犯罪事实、情节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犯罪性质和罪名的认定是否正确等。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如果认为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人民检察院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最后是审判阶段。人民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对于起诉书中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的,应当决定开庭审判。审判过程包括开庭、法庭调查、法庭辩论、被告人最后陈述、评议和宣判等环节。人民法院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分别作出有罪判决或无罪判决。如果被告人对一审判决不服,可以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人民检察院认为一审判决确有错误时,也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经过二审程序后,判决一般就会生效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