扰乱市场秩序罪包含哪些罪名?


扰乱市场秩序罪并不是一个具体的罪名,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分则第三章第八节规定的一类犯罪的统称。这类犯罪主要是指违反国家对市场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进行不正当竞争,从事非法经营贸易或者中介服务活动,以及强行进行交易,扰乱和破坏等价有偿、公平竞争和平等交易的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下面为您介绍扰乱市场秩序罪包含的一些常见罪名: 1. 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构成此罪。比如,甲为了打击竞争对手乙的公司,故意编造乙公司产品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虚假信息并四处传播,导致乙公司订单大幅减少、损失惨重,甲就可能构成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 2. 虚假广告罪:《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条规定,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例如,某保健品公司夸大产品功效,在广告中宣称其产品能治愈多种疑难杂症,但实际并无此效果,且造成了消费者的财产损失等严重后果,就可能构成虚假广告罪。 3. 串通投标罪:《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的,构成串通投标罪。比如在一个工程项目招标中,几家投标企业私下商量好投标价格,抬高标价,损害了招标人的利益,这些企业及其相关责任人就可能构成串通投标罪。 4. 合同诈骗罪:依据《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属于合同诈骗罪。常见的情形包括虚构事实、隐瞒真相来诱使对方签订合同并骗取财物。例如,丙以虚构的公司名义与丁签订合同,收取丁的预付款后消失不见,丙的行为就可能构成合同诈骗罪。 5. 非法经营罪:《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构成非法经营罪:(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比如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擅自经营烟草制品,就可能构成非法经营罪。 6. 强迫交易罪:《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规定,以暴力、威胁手段,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构成强迫交易罪:(一)强买强卖商品的;(二)强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务的;(三)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投标、拍卖的;(四)强迫他人转让或者收购公司、企业的股份、债券或者其他资产的;(五)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特定的经营活动的。例如,戊在市场上以威胁的方式强迫己以低价将摊位转让给自己,戊的行为就可能构成强迫交易罪。 这只是扰乱市场秩序罪中的一部分常见罪名,该类犯罪还包括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逃避商检罪等。在实际生活中,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维护市场的正常秩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