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污贿赂犯罪包含哪些罪名?

我最近听到很多关于贪污贿赂犯罪的新闻,但不太清楚具体都有哪些罪名。我想了解一下,在我国法律里,贪污贿赂犯罪到底包含了哪些具体的犯罪行为呢?这些罪名之间有什么区别吗?
张凯执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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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贿赂犯罪是一类严重危害国家廉政建设制度,损害国家工作人员职务廉洁性的犯罪行为。这类犯罪在我国《刑法》中有明确的规定。


首先是贪污罪。简单来说,贪污罪就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自己职务上的便利,把公共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比如,某政府部门的官员,利用自己掌管财务的权力,私自侵吞了单位的公款,这就可能构成贪污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受贿罪也是常见的贪污贿赂犯罪。它指的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非法索取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例如,一位官员在审批项目时,接受了项目方的贿赂,从而为该项目大开绿灯,这就构成了受贿罪。《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单位受贿罪,是指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的行为。比如某国有公司在业务往来中,集体决定收受合作方的贿赂,这就可能构成单位受贿罪。《刑法》第三百八十七条对此有明确规定。


行贿罪则是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行为。如果个人为了在项目投标中中标,给相关官员送钱,就构成行贿罪。依据《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


对单位行贿罪,是指个人或者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以财物,或者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行为。《刑法》第三百九十一条有相关规定。


介绍贿赂罪,是指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情节严重的行为。如果有人在行贿人和受贿人之间牵线搭桥,促成贿赂行为,就可能构成介绍贿赂罪。根据《刑法》第三百九十二条规定,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介绍贿赂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介绍贿赂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单位行贿罪,是指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回扣、手续费,情节严重的行为。比如某公司为了获得政府的项目,集体决定向相关官员行贿,这就构成单位行贿罪。《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条对此作出了规定。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而本人又不能说明其来源合法的行为。如果一位官员拥有大量的财富,但却无法解释这些财富的合法来源,就可能涉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刑法》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可以责令该国家工作人员说明来源,不能说明来源的,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差额特别巨大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财产的差额部分予以追缴。


隐瞒境外存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故意隐瞒不报在境外的存款,数额较大的行为。若某国家工作人员在境外有大量存款,但没有按照规定进行申报,就可能构成隐瞒境外存款罪。《刑法》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在境外的存款,应当依照国家规定申报。数额较大、隐瞒不报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


私分国有资产罪,是指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的行为。比如某国有单位将单位的国有资产以奖金等形式私分给员工,这就可能构成私分国有资产罪。《刑法》第三百九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私分罚没财物罪,是指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违反国家规定,将应当上缴国家的罚没财物,以单位名义集体私分给个人的行为。例如某执法部门将收缴的罚款私自分给员工,就构成私分罚没财物罪。《刑法》第三百九十六条第二款有相关规定。


这些贪污贿赂犯罪的罪名,涵盖了从个人到单位,从受贿到行贿等多个方面,它们共同构成了我国打击贪污贿赂犯罪的法律体系,对于维护国家的廉政建设和社会的公平正义起着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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