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再审程序规定内容有哪些?


刑事案件再审程序,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发现在认定事实或者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依法提起并由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重新审判的诉讼程序。下面为你详细介绍相关规定内容。 首先,再审程序的启动主体有三类。一是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在认定事实上或者在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必须提交审判委员会处理。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再审的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这就好比一个工厂的厂长,发现自己厂里生产的产品(判决和裁定)有问题,就把相关情况提交给厂里的决策团队(审判委员会)来决定是否重新生产(再审)。相关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二是最高人民法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这就类似于上级管理部门对下级单位的监督,发现问题可以自己接手处理(提审),也可以让下级重新处理(指令再审)。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款。 三是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人民检察院是法律监督机关,它的抗诉就像是一种纠错机制。《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三款对此有明确规定。 其次,关于再审的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了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申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判: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依法应当予以排除,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的时候,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简单来说,就是如果有新的重要证据、证据本身有问题、法律适用错误、程序违法或者审判人员有违法行为等情况,就有可能启动再审。 然后,再审的审理程序。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由原审人民法院审理的,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如果原来是第一审案件,应当依照第一审程序进行审判,所作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抗诉;如果原来是第二审案件,或者是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案件,应当依照第二审程序进行审判,所作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这就保证了再审的公正性,避免原审判人员的先入为主。 最后,再审的审理期限。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在作出提审、再审决定之日起三个月以内审结,需要延长期限的,不得超过六个月。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判抗诉的案件,审理期限适用前款规定;对需要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的,应当自接受抗诉之日起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下级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期限适用前款规定。这样的期限规定,是为了确保再审案件能够及时得到处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