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人身自由权的刑事赔偿是怎样的?
人身自由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受到我国法律的严格保护。当公民的人身自由权被侵犯且涉及刑事方面时,受害者有权获得相应的赔偿。
首先,我们要明确侵犯人身自由权刑事赔偿的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相关规定,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这里所说的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情形,包括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等。
关于赔偿的计算标准,《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这个平均工资是由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字为准。也就是说,赔偿金额是根据侵犯人身自由的天数乘以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来确定的。例如,若某人被错误羁押了30天,上年度国家职工日平均工资为300元,那么他应获得的赔偿金额就是30×300 = 9000元。
在申请赔偿的程序方面,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如果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决定,应当充分听取赔偿请求人的意见,并可以与赔偿请求人就赔偿方式、赔偿项目和赔偿数额依照本法第四章的规定进行协商。若赔偿义务机关决定赔偿的,应当制作赔偿决定书,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送达赔偿请求人。若赔偿义务机关决定不予赔偿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书面通知赔偿请求人,并说明不予赔偿的理由。
如果赔偿请求人对赔偿的方式、项目、数额有异议的,或者赔偿义务机关作出不予赔偿决定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或者不予赔偿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赔偿义务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复议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决定。赔偿请求人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复议机关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复议机关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
总之,当公民的人身自由权受到刑事侵犯时,要了解自己依法享有的赔偿权利,按照法定程序去申请赔偿,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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