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辩护程序是怎样的?


刑事辩护程序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根据事实和法律,针对控诉提出有利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材料和意见,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应当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诉讼活动程序。下面为你详细介绍这个程序的具体内容。 首先是侦查阶段。在这个阶段,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就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侦查机关会对案件进行调查,收集相关证据。犯罪嫌疑人的辩护律师可以为其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 接着是审查起诉阶段。侦查终结后,案件会移送至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人民检察院会对侦查机关移送的案件进行全面审查,以确定是否提起公诉。在此期间,辩护律师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与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调查收集证据,提出辩护意见。如果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会作出起诉决定。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监察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依照本法和监察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查。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需要补充核实的,应当退回监察机关补充调查,必要时可以自行补充侦查。 最后是审判阶段。人民法院会根据人民检察院的起诉,对案件进行审理。在法庭审理过程中,辩护律师会为被告人进行辩护,提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法庭会根据控辩双方的陈述和证据,依法作出判决。《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条规定,开庭的时候,审判长查明当事人是否到庭,宣布案由;宣布合议庭的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的名单;告知当事人有权对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申请回避;告知被告人享有辩护权利。 总之,刑事辩护程序是一个复杂且严谨的过程,每个阶段都有其特定的任务和要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需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辩护,以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