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证据的证据能力和证明力是怎样的?


在刑事诉讼中,证据能力和证明力是两个非常重要的概念,它们对于查明案件事实、保障司法公正起着关键作用。下面将详细解释这两个概念。 首先,我们来谈谈证据能力。证据能力,简单来说,就是一个证据是否有资格在法庭上被使用。它主要关注的是证据的合法性问题。只有具备证据能力的证据,才能够进入诉讼程序,成为法官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例如,通过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就不具备证据能力,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这是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明确规定,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那么,证明力又是什么呢?证明力是指证据对案件事实的证明作用和价值。它主要衡量的是证据的可靠性和关联性。不同的证据,其证明力大小可能不同。一般来说,原始证据的证明力大于传来证据,直接证据的证明力大于间接证据。例如,在一个盗窃案件中,现场监控录像作为原始证据和直接证据,能够直观地证明犯罪嫌疑人的盗窃行为,其证明力就比较强;而证人转述他人看到犯罪嫌疑人的证言,属于传来证据和间接证据,其证明力相对较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四十条规定了对证据的真实性,应当综合全案证据进行审查。对证据的证明力,应当根据具体情况,从证据与待证事实的关联程度、证据之间的联系等方面进行审查判断。 证据能力和证明力是相辅相成的。证据能力是证明力的前提,只有具备证据能力的证据,才谈得上证明力;而证明力则是证据能力的延伸和体现,是证据发挥作用的关键。在刑事诉讼中,司法人员需要先审查证据是否具备证据能力,将不具备证据能力的证据排除在外;然后再对具备证据能力的证据的证明力进行判断,综合全案证据来认定案件事实。 综上所述,刑事诉讼证据的证据能力和证明力是刑事诉讼中不可或缺的两个方面。了解它们的概念和区别,对于当事人、辩护人以及司法人员来说都具有重要意义。当事人和辩护人可以通过把握证据能力和证明力的相关规定,更好地收集、提供证据,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司法人员则可以更加准确地审查和判断证据,确保案件得到公正的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