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有哪些法律规定?

我遭遇了一起刑事案件,犯罪行为给我造成了财产损失。我想通过法律途径要求赔偿,可不太清楚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有啥规定。比如什么时候能提、要满足啥条件、该走什么流程等,希望了解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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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简单来说,就是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被告人赔偿自己的损失。 从法律依据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关于提起的时间,根据相关司法解释,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在刑事案件立案以后第一审判决宣告之前提起。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在第一审判决宣告以前没有提起,不得再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但可以在刑事判决生效后另行提起民事诉讼。 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需要满足一定条件。首先,原告人必须是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也就是因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被害人、已死亡被害人的近亲属、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等。其次,有明确的被告人,通常就是刑事诉讼中的被告人,但在一些情况下,依法对刑事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单位和个人也可以成为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人。再者,有请求赔偿的具体要求和事实根据,也就是要说明自己遭受了哪些物质损失,以及这些损失是由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直接造成的。最后,属于人民法院受理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一般来说,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质损失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而对于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精神损失而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在提起的程序方面,被害人等可以向人民法院提交附带民事诉状,如果书写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人民法院应当对口头提起的诉讼制作笔录,向原告人宣读,原告人确认无误后,应当签名或者盖章。人民法院收到附带民事诉状后,应当进行审查,并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符合规定的,应当受理;不符合规定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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