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指什么,其受案范围有哪些?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一种特殊的诉讼制度,它指的是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在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附带提出要求被告人赔偿其经济损失的诉讼活动。简单来说,就是在处理刑事案件时,顺带把因为犯罪行为造成的物质损失赔偿问题一起解决了。 这种诉讼制度具有重要的意义。对于被害人而言,它可以让被害人在刑事诉讼的过程中,便捷地要求被告人赔偿自己因犯罪行为遭受的物质损失,节省了时间和精力,避免了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繁琐程序。对于司法机关来说,将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合并审理,有利于提高司法效率,避免重复劳动,同时也能保证刑事判决和民事判决的一致性。 那么,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有哪些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这里的物质损失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首先是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的物质损失。比如说,在故意伤害案件中,被害人因为被打伤而花费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等。这些费用都是因为犯罪行为直接导致的被害人身体受到伤害而产生的,属于物质损失的范畴。 其次是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的物质损失。例如,在故意毁坏财物案件中,犯罪分子故意毁坏了被害人的车辆、家具等财物,被害人可以要求犯罪分子赔偿这些财物的损失。财物的损失一般按照财物被毁坏时的市场价值来计算。 需要注意的是,精神损失一般不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内。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主要解决的是物质损失的赔偿问题,对于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的精神痛苦,通常不能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要求赔偿。不过,在一些特殊情况下,被害人可以在刑事诉讼结束后,另行提起单独的民事诉讼,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此外,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这体现了国家对公共财产的保护,确保国家和集体的利益在受到犯罪行为侵害时能够得到及时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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