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范围包括哪些内容?
我遇到一个刑事案件,犯罪行为给我造成了一些损失。我想通过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来要求赔偿,可我不知道具体哪些损失是可以在这个诉讼里要求赔偿的。比如我的财产损失、人身伤害治疗费用这些,还有精神损失啥的,都能算在赔偿范围内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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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的同时附带提出要求被告人赔偿损失的民事诉讼。 关于其赔偿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这里明确了赔偿范围主要是物质损失。 物质损失通常包含两方面。一方面是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的物质损失,比如在故意伤害案件中,被害人因身体受伤而产生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等。这些费用是为了治疗因犯罪行为导致的身体伤害而实际支出的,属于赔偿范围。以医疗费为例,它涵盖了挂号费、检查费、药费、手术费等与治疗直接相关的费用。误工费则是指被害人因受伤无法正常工作而减少的收入。 另一方面是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的物质损失。比如在故意毁坏财物的犯罪案件中,犯罪嫌疑人毁坏了被害人的车辆、家具等物品,那么这些物品的价值以及修复费用就属于赔偿范围。财物的价值一般按照被毁坏时的市场价格来计算。 需要注意的是,根据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目前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一般不支持精神损害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受理。这是因为刑事诉讼本身已经对犯罪行为进行了惩处,在一定程度上对被害人的精神起到了抚慰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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