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立案标准是什么?
我想了解下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的犯罪行为达到什么情况会被立案。我不太清楚具体的界限,比如涉及到什么金额、情节等方面,希望能得到详细的解释,好让我明白在实际生活中这类行为怎样就会触犯法律被立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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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的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下面为你详细介绍其立案标准。首先,该罪指的是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行为。这里所说的“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就是那些根本不能用来做食品的东西。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二十条,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应予立案追诉。具体情形如下:使用盐酸克仑特罗等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品或者含有该类药品的饲料养殖供人食用的动物,或者销售明知是使用该类药品或者含有该类药品的饲料养殖的供人食用的动物的;明知是使用盐酸克仑特罗等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品或者含有该类药品的饲料养殖的供人食用的动物,而提供屠宰等加工服务,或者销售其制品的。 一旦行为符合上述规定,公安机关就会进行立案追诉。这意味着,如果有人在食品生产销售过程中,使用了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就会面临刑事法律的制裁。所以,在食品行业的从业者一定要严格遵守法律规定,保障食品安全,否则可能会触犯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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