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因果关系有几种说法?


刑法因果关系是刑法学中一个重要的概念,它主要探讨的是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一种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在刑法理论中,关于因果关系的学说有很多种,以下为你介绍几种比较常见的学说。 条件说认为,只要行为是结果发生的条件之一,就认为该行为与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简单来说,就是“没有前者就没有后者”。例如,甲用刀砍伤了乙,乙因为伤口感染而死亡。按照条件说,如果没有甲砍伤乙的行为,乙就不会因为伤口感染而死亡,所以甲的行为与乙的死亡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不过,条件说也有其局限性,它可能会导致因果关系的范围过于宽泛。 原因说则是从众多条件中找出具有重要意义的条件作为原因,只有这个原因与结果之间才存在因果关系。这种学说试图对条件说进行限制,避免因果关系的无限扩大。然而,原因说在确定什么是“重要条件”时,缺乏明确的标准,具有一定的主观性。 相当因果关系说,该学说认为,根据一般社会生活经验,在通常情况下,某种行为产生某种结果被认为是相当的场合,就认定该行为与该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所谓“相当”,就是指行为与结果之间的联系具有通常性、一般性。比如,在正常情况下,向他人的要害部位开枪会导致他人死亡,那么开枪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就具有相当因果关系。相当因果关系说又分为主观说、客观说和折中说。主观说以行为人行为时认识到的情况为基础判断相当性;客观说以行为时存在的全部情况以及一般人能够预见的行为后的情况为基础判断相当性;折中说以行为时一般人能够预见的情况以及行为人特别认识到的情况为基础判断相当性。 客观归责理论是一种较为新颖的因果关系理论。它将因果关系的判断分为两个层次:首先是事实层面的因果关系判断,通常采用条件说;然后是规范层面的判断,即判断行为是否制造了法所不允许的危险,并且该危险是否在构成要件的效力范围内实现了结果。例如,甲劝说乙乘坐飞机,结果飞机失事乙死亡。从条件说来看,甲的劝说行为与乙的死亡有条件关系,但从客观归责理论分析,甲的行为并没有制造法所不允许的危险,所以不能将乙的死亡结果归责于甲。 这些学说在不同的国家和地区,以及不同的案件中都可能会被运用和参考。我国刑法理论中对于因果关系的判断也会综合考虑多种因素,并不是单纯地采用某一种学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