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刑法中因果关系该如何论证?

我在学习刑法的时候,对因果关系的论证这部分特别困惑。在一些案例里,很难判断行为和结果之间到底有没有因果关系。比如一个人推了另一个人一下,结果被推的人刚好有心脏病,倒地死亡了,这算有因果关系吗?我想知道在刑法里因果关系论证的方法和依据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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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在刑法领域,因果关系指的是危害行为和危害结果之间存在的一种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论证刑法中的因果关系,对于确定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有着至关重要的意义。如果不存在因果关系,那么犯罪嫌疑人通常无需对该危害结果承担刑事责任。 论证刑法因果关系,主要有以下几种常见的理论和方法。首先是条件说,该理论认为如果行为是结果发生不可或缺的条件,即‘无此行为,就无此结果’,那么行为和结果之间就存在因果关系。比如,甲给乙投毒,乙因中毒死亡,没有甲投毒这个行为,乙就不会死亡,所以甲的投毒行为和乙的死亡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不过,条件说可能会扩大因果关系的范围。 相当因果关系说是对条件说的一种限制。它认为,根据一般社会生活经验,在通常情况下,某种行为产生某种结果被认为是相当的场合,行为与结果之间就具有因果关系。这里的‘相当’是指该行为产生该结果在日常生活中是正常的、可预见的。比如,在一个正常的环境中,甲用刀砍乙,导致乙死亡,按照一般社会经验,用刀砍人很可能导致他人死亡,所以甲的行为和乙的死亡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但如果是前面提到的推人一下,对方因有特殊疾病死亡的情况,就要看这种特殊情况是否能被一般人所预见。如果不能预见,那么可能就不具有相当因果关系。 客观归责理论则从规范的角度判断因果关系。它认为只有当行为制造了不被允许的危险,并且该危险在构成要件的结果中实现了,同时该结果处于构成要件的效力范围内时,才能将结果归责于行为。例如,甲劝说乙去坐飞机,结果飞机失事乙死亡。虽然甲的劝说行为和乙的死亡在时间上有先后顺序,但甲的劝说并没有制造不被允许的危险,所以不能将乙的死亡结果归责于甲。 我国刑法虽然没有明确规定因果关系的判断标准,但在司法实践中,会综合运用上述理论和方法来论证因果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三条规定了犯罪的定义,其中涉及危害行为和危害结果等要素,这是判断因果关系的基础规范。在具体案件中,司法人员会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结合证据,运用逻辑推理和经验法则,来准确判断行为和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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