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对窝藏、包庇罪的立案规定是怎样的?


窝藏、包庇罪是一个在刑法领域非常重要的概念,它涉及到对犯罪行为的协助和隐瞒。简单来说,窝藏罪是指为犯罪的人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的行为;包庇罪则是指向司法机关作假证明掩盖犯罪人的罪行,或者帮助其湮灭罪迹、隐匿、毁灭罪证等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规定: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犯前款罪,事前通谋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关于窝藏、包庇罪的立案标准,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予以窝藏、包庇,应当立案追诉。也就是说,只要行为人实施了窝藏或包庇犯罪人的行为,并且主观上明知对方是犯罪的人,就可能构成此罪。这里的“明知”包括确切知道和应当知道两种情况。 那么什么情况下属于“情节严重”呢?一般来说,为犯罪的人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一是窝藏、包庇的对象是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毒品犯罪的犯罪分子,且该犯罪分子可能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二是窝藏、包庇犯罪分子三次以上或者一次窝藏、包庇三名以上犯罪分子的;三是窝藏、包庇行为致使犯罪分子逃避刑事追究,严重干扰司法机关正常活动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在司法实践中,判断是否构成窝藏、包庇罪,需要综合考虑行为人的主观故意、客观行为以及行为所造成的后果等多方面因素。如果仅仅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为他人提供了一定的帮助,之后才发现对方是犯罪的人,且没有进一步实施窝藏、包庇行为的,一般不构成犯罪。但如果在明知对方是犯罪的人后,仍然继续为其提供帮助,就可能会被认定为窝藏、包庇罪。所以,大家在日常生活中要保持警惕,避免因为一时的疏忽或者错误的行为而触犯法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