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的精神损害赔偿问题是怎样的?

我遭遇了一起刑事案件,身体和精神都受到了很大伤害。现在想通过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精神损害赔偿,但不太清楚相关规定。想知道在这种情况下,能不能获得精神损害赔偿,具体的法律依据和流程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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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精神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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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的精神损害赔偿是一个在司法实践中较为复杂且备受关注的问题。下面我们将从概念、法律规定以及司法实践情况等方面来详细探讨。 首先,了解一下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和精神损害赔偿的概念。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简单来说,就是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因为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被害人,或者是死亡被害人的近亲属、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等,有权在刑事诉讼中提出民事赔偿请求,要求被告人对其造成的物质损失进行赔偿。而精神损害赔偿,是指自然人因人身权益或者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受到侵害,向侵权人主张精神损害赔偿,以弥补其精神上的痛苦。 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的精神损害赔偿,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被害人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有权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受理。” 从上述法律规定可以看出,在目前的法律框架下,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被害人不能要求精神损害赔偿。这主要是考虑到刑事诉讼的目的在于惩罚犯罪,同时通过对被告人的刑事制裁,在一定程度上已经对被害人起到了抚慰作用。而且,犯罪行为造成的精神损害难以用金钱精确衡量,如果允许精神损害赔偿,在司法实践中可能会面临认定标准不统一等问题。 然而,在司法实践中,对于精神损害赔偿的问题也并非绝对。如果被害人在刑事诉讼结束后,另行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精神损害赔偿,部分情况下是有可能获得支持的。比如在一些涉及侵犯名誉权、隐私权等犯罪行为的案件中,被害人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相关规定来主张权利。《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规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综上所述,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通常不能主张精神损害赔偿,但在符合一定条件的情况下,被害人可以通过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方式来尝试争取精神损害赔偿。具体情况还需要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和相关证据,结合法律规定进行综合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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